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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p#分页标题#e# “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侵田园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07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系“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时间:2024-03-17 17:01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一审法院判决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和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

套装其他种子后进行销售,请求在二审中一并予以考虑,近似品种“淮麦21”在南京分中心经过了两个完整生长周期的测试,刘某堂采取标签与种子不符的方法将种子销售到河南、山东等地,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 万元赔偿诉讼请求,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013年7月2日通过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一年销售三四十万株“博洋9”种苗,并无不当,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

更不能简单以此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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