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如果付款的一方主张是提供借款,这种做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吻合,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无需返还, ●说法:从软件属性来看,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
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也符合法理和人情,周先生则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
周先生无需偿还,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
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且名为“红包”,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来确定有争议的合同内容,刘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微信红包发送的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
周先生应予偿还, ,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金平区, 【案例苑】 近年来微信支付日益普及,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
收款的一方主张是接受赠与,不具备“赠与”之义,应该怎样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 ●案情: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在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时,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
微信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
同时,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
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并参考双方的缔约背景和履行行为等因素。
结合本案情形,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人们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生金钱往来已司空见惯,你是否想过,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
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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