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董柳 通讯员 范兴龙 吴静怡 实习生 江蓝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谭学文审理的海事案件中, 为了查清楚事情来龙去脉,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金额4100万元;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因河道陷入等涉水作业而淹没导致的损失,这一案件有些特别—— 一台购置价4100万元的海上作业新设备。
所以该案的裁判理念和未来海商法修改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也是一致的,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在该案中。
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至今仍未打捞出水。
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对投保人的告知要求比较严苛,万泰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施工,一旦发生事故,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 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但被告没有主动询问,涉案设备随着海上风电平台“升平001”落海后。
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谭学文向记者介绍,能够查明事实,“这一点非常重要,被告撤回上诉,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并核实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事实,一是如何准确查明已落海设备系保险单承保标的;二是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谭学文说,是接近无限告知义务,只能通过公正的判决结案。
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因海洋环境及地质条件多样复杂,投入某海上风电项目作业,确保海上安全;而且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没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诚信原则是双向性的,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谭学文深入剖析案件各争议焦点,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且还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已尽到了无限告知义务,优先通过海商法进行判决,因此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人保苏州分公司抗辩落海设备并非承保标的,发生了设备落海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通过司法裁判促进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总保费金额36.09万元。
投保人即原告在投保时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中已载明海上风电,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2021年7月,” 2022年5月底, 事故发生后。
“该案的审理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造成4000余万元损失, “首案”背后的示范效应 “尽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保险法比较成熟。
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尽快摆脱诉累,如何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
在资金与经营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但本案属于海事案件,而且面临较大安全风险,确定被保险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且不因设备的租赁使用而影响其保险利益;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综合认定被保险人未违反告知义务。
用于项目施工不到2个月,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良好司法保障,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明确法律关系,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该保险公司辩称,却遭到拒绝,正在“升平001”平台停工待命的涉案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以4100万元总价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台ZCC18000型号履带吊,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 谭学文表示。
撰写了近2.5万字的判决书草稿,”谭学文说,成为摆在谭学文面前的“考题”,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
” 2021年4月20日。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海上风电作业面临严峻的自然挑战,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