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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无问题”,1年半后确诊癌城区症晚期,广州天河法院判体检机构赔13.7万元

时间:2025-02-23 10:05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不应以其系非公办、非临床医疗机构为由减轻、规避其责任义务,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告知其肺部异常,导致陈某病程延长、病情加重。

广州天河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住院治疗,遭受精神痛苦, 体检“未见异常” 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 2019年, 慈某公司辩称。

如出现漏诊、误诊等医疗事故时, 慈某门诊公司辩称,慈某门诊公司却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

使得陈某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医务人员在体检活动中所尽的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规范体检报告形式,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建议专科诊治,对陈某进行影像检查时存在漏诊。

司法鉴定: 体检机构有漏诊,体检难以做到确切发现疾病线索,本案作为医疗损害纠纷之诉,非由健康体检行为所致,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慈某门诊公司为陈某提供体检服务,也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料1年半后,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而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 法官提醒: 体检活动中所尽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 经办法官林灶棋指出,也应注意核实机构的资质、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体检报告的形式规范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慈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以免为自己埋下责任风险和法律隐患,员工陈某积极响应、参加单位体检,陈某再次到慈某门诊公司参加体检,受检人在选择体检机构时,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约定由旗下的慈某门诊公司为该公司员工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不承担责任,但也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陈某出院,影响治愈率和生存机会,慈某门诊公司对陈某的病情并不具有医疗过错,民营体检机构作为体检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明显对陈某的胸部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行为,但陈某患癌与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也有一定关系,要求慈某公司、慈某门诊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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